最高院判玖富属信息中介机构 出借人回款应法诉实际借款人
根据网贷法规相关规定,P2P平台属于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因此在出借人选择起诉平台,而平台运营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会败诉。日前,玖富出借人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玖富普惠偿还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终又被驳回申请。
经过案件审理,最高院认为该案审查重点为:(一)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经审理各项证据后,最高院认定,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事实上,P2P网贷是发挥平台信息中介的作用,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进行精准匹配,为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撮合等中介服务。因此,网贷出借人要想追究还款责任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针对网贷实际借款人发起诉讼。与此同时,玖富等网贷平台还全力推动属地化法催,向逾期借款人发起精准催收和法律诉讼,实现了一对一的催收和追责。同时近年来,逃废债者因为恶意逾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被封财产,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不听法院禁令实行高消费,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等行为,被判刑者不胜枚举。
在司法严打逃废债的大环境下,玖富出借人一定要积极行动起来,借助平台提供的法律协助,直接起诉逾期借款人,这样才能早日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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