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判决玖富出借人诉担保公司案件败诉 网贷信息中介并非债务方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才会支持其诉求,而不符合要求的原告则会被驳回起诉。日前,广东某地网贷出借人施某起诉广东集成担保公司,玖富普惠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案件,法院即因“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对施某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在网贷类案件中,由于网贷平台系负责撮合借贷关系的信息中介机构,并不是债务方,不存在还款义务,因而出借人必须要理清债务关系才可诉讼。
该案中,出借人通过玖富普惠平台出借资金,并与平台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文件,但出借人认定其向平台方出借了资金,认为平台没有到期兑付,因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支付本息及相应的罚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然而,法院在经过对相关证据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认定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未提交其与被告存在保证合同关系的资料,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对其起诉裁定予以驳回。
在司法领域,民事诉讼法始终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尤其是在涉及财产性权益归属、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为他人的受托人等相关情况时。由于这些案件中通常不存在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因此法院可能以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网贷出借人在起诉前务必要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只有搞懂各方在网贷业务中的法定义务,才能取得期望的诉讼效果。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从语义而言应包括“利害关系”、“直接”两方面要求。“利害关系”的审查实际上是在案件起诉阶段就从实体法意义上来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对于正当当事人的认定采纳当事人理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无利益则无诉权,非实体权利人不能作为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则要求原告必须证明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已经或正在遭受侵害,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直接的”违法侵害,法院才承认原告享有诉的利益、具备原告资格,才可能进入诉讼程序,排除了社会成员对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权益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而且,基于《民事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即使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或经过几轮实体审理,仍然有可能被法院认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而裁定驳回起诉。作为网贷类案件的起诉条件,出借人与案件所具直接利害关系,应理解为案件事实径行对出借人主张的权益产生影响,出借人可作为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而如争议事实借助其他事实、行为方与当事人所主张的权益发生实际联系,则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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